今日實作:條列二點差異
談到個人資料保護,歐盟的 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一般資料保護規則) 常被視為全球最嚴格的法規之一。自 2018 年上路以來,GDPR 不僅影響了歐洲,也間接推動其他國家檢視自己的隱私保護措施。
台灣早在 2012 年就實施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主要目的是規範政府與企業如何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但隨著數位化發展,台灣個資法的部分內容,已逐漸顯得落後或執行力不足。
本文將透過 兩個最明顯的差異 ——「資料權利保障」與「違規處罰強度」—— 來比較 GDPR 與台灣個資法,並探討它們對醫院資訊室的啟示。
GDPR 特別強調個人對自己資料的 控制權。病人不只是「被保護的對象」,更是資料的主人。其主要權利包括:
台灣個資法也賦予民眾一定的權利,例如查詢、閱覽、更正、刪除個資,但實務上存在幾個問題:
GDPR 對病人的資料權利保障更完整,台灣雖有相關條文,但在執行面與便利性上,仍有明顯落差。
GDPR 在執法上非常嚴格,違規的罰款金額可能高達:
這樣的懲罰足以讓企業與醫療機構高度重視資安與隱私。例如:GOOGLE曾因 GDPR 遭到巨額罰款。
台灣個資法的罰則相對較輕,多數情況下罰金金額落在數萬元到數百萬元之間。對大型醫療院所而言,這樣的金額不足以形成嚇阻效果。再加上許多案件缺乏公開透明的調查與後續追蹤,使得醫院往往選擇「低調處理」,導致外界難以掌握事件的全貌。
GDPR 的高額罰款讓醫療機構不得不積極遵守規範;台灣的個資法則因處罰強度不足,使得部分醫院對資安事件的重視度不夠。
從這兩個差異,我認為台灣醫院可以學到三點:
病人是資料的主人
醫院應該把病人的隱私權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僅僅當作法律責任。這包括提升資料透明度,讓病人知道他的資料被怎麼使用。
強化資料可攜性
未來若能建立電子病歷的跨院交換平台(例如 HL7 FHIR),就能更接近 GDPR 所強調的資料可攜權,讓病人轉診更便利。
提升事件通報與懲處制度
若政府能效法 GDPR,提高罰則金額,並要求外洩事件強制公開通報,將能提升整體醫療產業的資安水平。
GDPR 與台灣個資法最大的差異,在於 病人資料的權利保障 與 違規處罰的強度。前者決定了病人能否真正掌控自己的資料,後者則決定醫院對資安的重視程度。
台灣若能借鏡 GDPR 的精神,不僅能改善病人對醫院的信任,也能強化醫療資訊安全,避免病歷外洩事件一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