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酒醉駕駛撞傷騎士有何法律責任,相關的法條是哪一條呢?
(一)關於責任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觸犯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罪,有加重刑責的規定。
處罰「業務」的立法目的在於,從事業務之人因為反覆持續實施特定業務,對其業務行為可能發生之危險,自然應該比普通人有更深切的認識,因此法律對從事業務之人課以較高之注意力,而且從事業務行為的危險性一般來說比較高,造成的後果也比較重,所以業務過失行為所造成的犯罪在刑則上要比普通過失犯罪還重。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與業務過失致死罪,是公訴罪,無論被害人有沒有原諒行為人,法院都會依法訴追。
(二)關於業務過失致死
依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在本條規定中,若行為人屬於「從事業務之人」,將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刑責較一般過失致死罪重。
然而,大法官釋字第 531 號解釋揭示:為了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對於吊銷駕駛執照之人已有回復適應社會能力或改善可能之具體事實者,在一定條件或相當年限後,予以肇事者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機會。
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時,增訂了以下的相當年限考領資格: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 12 年。
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 10 年。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 8 年。
四、其他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 6 年。
補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7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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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T 的協助是: 提供搜尋工具, 讓發問者找到相關資料, 法條, 資料庫...etc.,
3). 找到資料後, 專業部分應請教交通警察, 律師....等專業人士....
事遇到了,先打個電話報警
基本上公共危險罪是跑不掉的
再來個業務過失傷害罪
包準他吃不完兜著走
後續再與他和解的過程中再讓他大失荷包
這樣或許夠他受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