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wenfa提到:
公司已經有 CVS 管控 SOURCE CODE,但是同事更版後並未CHECK IN,
離職時交接的SOUCE CODE是舊的,導致改版時的程式是有問題的。請問有什麼法律規定或方法可以讓前同事出來負責嗎?
真是太好笑了!!!!
沒 Check In 就是 非正式版
沒 Check In 就不是 CVS 正式版
根本沒人會拿 測試
沒人會拿去 Build
沒 Check In 根本就是廢物
全美最大 OpenSource ERP ADempiere
技術轉移顧問
Skype: ADempiere/Compiere
這次我認同這個說法。
感謝實用大師
我們都是將 會計相關科系訓練成 資訊中心 ERP 開發工程師
教會::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很難(這是理論學科,,最好留在大學課堂教)
教會 Coding 很簡單(這是實務驗証科學,,最好在資訊中心教)
ERP 是::財務會計::管理會計::的實踐
他們都知道 技術轉移顧問給的示範程式要 Check In 到 CVS Server
任何要測試的都來自 CVS Server
沒有 Chek In 就是 與 開發系統無關
albertachen提到:
教會 Coding 很簡單(這是實務驗證科學,,最好在資訊中心教)
一針見血。
suwenfa提到:
導致改版時的程式是有問題的。
沒有 Check In 就是與系統無關
怎會跟 導致改版時 有問題??
誰有那麼大的能耐 竟然有能力 Include 沒有 Check In 的程式 ??
??
albertachen提到:
誰有那麼大的能耐
權限控管沒做好....
suwenfa提到:
suwenfa
這位要告他同事
真是恐怖人物
公布他的公司
一個沒check in 的程式 跟公司 哪又關析
沒有 check in 拿去 build 的人 該公布出來
沒有 check in 也能 test 的人 該公布出來
...
...
大學之道
在明明德
...
...
物有本末
是有終始
...
...
suwenfa
到底是誰教出來的
哪位爛教授
公布一下
albertachen提到:
一個沒check in 的程式 跟公司 哪又關析
一個沒check in 的程式 跟公司 那有關係
物有本末
是有終始
物有本末
事有終始
知所先後
則近道已
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
人以群分,物以類聚。上有所好,下有所效。
士無良友,不能立身;無賢將相,必遭危亡。
君不聰明,禮衰法亂;不脩德政,心無謹懼。
公卿失禮,心起輕慢;臣不匡政,其國危亡。
言無誠信,喜怒不常;心不忠正,賞罰不明。
躁靜無常,舉止不節;群情猜疑,莫能自安。
容許我自己回應一下,
事出乃是因為這位前同事未經PM同意就和業主自行協商修改程式功能,
修改後,業主竟先同意不需 CHECK IN 就先上版到線上設備。
之後離職了,也沒有告知,在 CVS上沒有最後的版本。
一直到要修改MMI畫面,業主測試後才發現其他地方是舊版的程式。
於是把線上的程式與 CVS 最後 release的 比對執行檔發現不一樣。
問題來了,CM 說是業主未按照規定,業主說我們內部管理問題。
而前同事也不接電話。
所以現在業主要求一堆功能說是之前答應的。
我交接時只有比對與 CVS 是否相同。
現在只想前同事將他當時該 CHECK IN 的程式交出來。
這應該算是公司財產吧,都已經是線上的版本了。
我覺得是你挨了一記悶棍, 您就認了吧, 只是下次要收別人的攤子時, 要小心一點...
suwenfa提到:
業主竟先同意不需 CHECK IN 就先上版到線上設備。
寫程式只能 check in
又不能動 開發 server / 測試 server / 上線 server
只有 PM 可以碰得到
不將 PM 開除罰款處置
還要找離職員工(程式開發員)
而前同事也不接電話。
所以現在業主要求一堆功能說是之前答應的。
用說的 是誰跟誰說 合約在哪裡
你可以重斤禮聘前同事 回來當顧問
否則你就自己把程式補全
cdfu提到:
我覺得是你挨了一記悶棍
同意++;
Albert的話雖不中聽, 但還真的切中問題....
simon581923提到:
Albert的話雖不中聽, 但還真的切中問題....
真話本來就不中聽
請問那位同事離職時有和公司或公司內的其他人或版大您鬧得不愉快嗎?
如果, 有和您鬧得不愉快, 就請其他同事代勞向離職的同事說明情況, 請他回來Check in一下即可. 如果是和其他同事鬧得不愉快, 您就請他(她)回來Check in一下就好了.
沒有必要動到法律吧?!這只是小事一件而已.
但是......
沒有Check in的新版程式原始程式碼還在嗎? 如果不在了, 就花點錢請離職人員回來重寫, 畢竟已離職, 沒有義務來幫忙, 但我想, 畢竟大家都是IT圈內人, 多少都會義務幫點忙.
如果, 離職人員就是很白目, 什麼都不願幫, 事實上, 法律是幫不了什麼大忙的. 因為離職手續辦好後, 只有競業條款有時間上的約束力.
或是, 有沒有證據可證明離職人員在離職時故意做些小動作, 例如沒有Check in新版程式, 也把新版程式刪掉了呢? 如果有證據, 可以去提出民事賠償的要求.
還是, 版大您們接手人員沒注意就做了些動作, 結果CVS的版本不對了呢? 這樣就只能和離職人員談看看能不能幫忙了.
如果有競業條款, 而離職人員正好有違反競業條款的事實, 您們就能從情理法, 一步一步來要求離職人員配合.
這種事常遇到,沒什麼大不了。
先搞清楚少了多少個模組,跟主管報備。
然後排定時間,將缺漏的部分補上,或是改寫。
這種事遇到了,剛好可以利用時間把系統搞清楚,並重新 refactoring。
既然已經完成離職手續了
你們只能請他幫忙了
不然上面可能只能追究交接人員及部門主管的責任了
因為是交接人員及部門主管簽好交接收續的
好好請他幫忙吧
順便檢視目前的管理程序是否有漏洞,
不然相同的問題還是會再出現的.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業務侵占罪 (Check-out沒check-in = 把智財帶走不歸還)
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背信罪 (如果他執意不回來 check-int 的話)
第三百十七條: 洩漏業務上秘密罪 (如果他把 code 拿去別處使用的話)
先告上面三條, 再附帶提出民事賠償.
但能否告得成, 要看您手上的證據狀況, 以及實際的情境才能判斷, 此處無法保證.
哪有那麼複雜!
大家好聚好散.
只要趙勞基法走,任職幾年離職幾天前告知就好了.
什麼叫業務侵占罪,背信罪..構不構成有待商榷.
說簡單一點的,交接的人把它補好就好了.
以前我去接別人的,好一點是留下一推有的沒的看都看不懂亂七八糟的Code跟Docs.
差一點,所有資料都在走的人的電腦裡,有時連帳密都沒留.
留下來的資源(垃圾),你能解就解,不能解的就打掉重做.
你手上的證據??很多人走的原因是~老闆說你明天不用來了.這~當然拍一拍把個人的私人用品打包,把硬碟裡的A片刪一刪走人,哪還會去想Check-in跟寫交接文件.
pantc328提到:
只要趙勞基法走,任職幾年離職幾天前告知就好了.
什麼叫業務侵占罪,背信罪..構不構成有待商榷.
照您的說法, 只要「事先告知我要離職了」, 就算臨走前把公司的軟體通通拷走, 也不算犯法囉?
那不就每個離職者都可以隨便把公司程式碼拿走了?
當然, 事實如何外人不便評論, 也不一定構成犯罪, 但是,「沒 Check-in」這件事, 正好用來證明: 離職者是「最後一位取走程式碼而未歸還」的人, 在事實尚未調查清楚前, 當事人仍難逃侵占/背信/洩漏秘密的嫌疑.
勞基法雖然保障您**「離職」的權利, 可沒保障您「拿走公司財產」**的權利....
pantc328提到:
哪還會去想Check-in跟寫交接文件.
這樣任性的行為, 如果遇到有人想陷害你, 還真是容易得手....
小弟自己遇到離職, 不論公司有沒有規定, 必定都是自己準備好一份交接清單, 把所有手上的文件通通建檔, 電腦檔案也通通條列寫明用途, 登入密碼通通列表 (我平時就有準備, 不會臨走前為了上千個檔案弄得手忙腳亂), 然後影印兩份, 請交接的人拿著清單, 跟著我一項一項核對, 核對過的立刻在清單上打勾, 有需要解釋的必須講解到交接者點頭簽字, 最後在兩份清單末都請交接者簽名, 並親自交給主管(這樣就會有兩名證人), 一份我自己留存, 這樣才敢走人.
好聚不如好散,從入社會以來,在離開前一公司之後都能保持良好的關係,有工作上相關的問題都會熱於協助,當然啦,除非對方很機車
幾位大大說得好,除非有相當具體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隱瞞、破壞、洩密等,不然想要追究對方的責任可不是件很容易的事
工作交接其實是件既無奈又可怕的事,當過兵且有負責軍中業務的人都知道,業務、帳務交接很難透明化,隱藏的文章總會在關鍵時刻重出江湖的,倒楣的總是下一手
擁有SOURCE CODE除了方便系統快速複製外,某些情況下實在是沒啥太多的價值,有時候解讀、改寫對方的程式遠比自己重寫來得煩
話說台灣某大3C賣場,其關鍵系統的開發負責人離職之後,到大陸受聘於類似的公司,解決簡體字的問題之後就把整個系統給複製了過去,因為,他有整套的SOURCE CODE...
看來大大和前面的離職員工彼此間還蠻深仇大恨的吧
竟然已經辦離職手續了
俗語說的好
好聚好散吧
與其搞這些小動作不如把東西處理到好
還比較實際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