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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問題請大大幫解答

我離職後,客戶有業務上問題,我說我沒做了有問題請找公司,但公司不願出面處理,公司卻把我個人資料告知客戶。跟客戶說我給你業務的資料,叫客戶去找業務解決。

看更多先前的討論...收起先前的討論...
看感覺應該是公司不收之前的問題Case或是客戶才踢回去給你

我的想法是
有能力的話就把他解決掉

沒能力的話幫該客戶介紹能處理的廠商吧
我想那客戶以後一定會一直跟著你的
cyuwww iT邦新手 2 級 ‧ 2013-01-23 21:42:01 檢舉
看起來,可能是「拍康」的案子。
不然,公司可以賺的錢,為何還要推給以前的業務?
takaki iT邦新手 4 級 ‧ 2013-01-24 11:49:15 檢舉

januslin


同意januslin的說法。
更狠一點,直接把客戶挖走,反正原公司對客戶沒有誠意,讓客戶體驗一下誠意也不為過,並且也為自己擴展資源,畢竟客戶也有客戶的人脈。
當然,要先確定原公司無能力處理,這點必須由客戶方面主導,然後順水推舟增加自己的實力,同時也難以落原公司作為惡意攻擊之口時。

super747 iT邦研究生 5 級 ‧ 2013-01-24 14:47:43 檢舉
這個很合我的風格!
一樣要收費,但我的收費照以前合約打6-8折,很多客人,就是這樣跟著我跑.
公司請的那些主管,他們才不管公司賺多賺少,只想著,錢多事少離家近.
只要我會的一切沒問題(我一趟才幾百元),還兼跑腿幫忙買下午茶(不額外收費),我的客人才會越來越多
super747 iT邦研究生 5 級 ‧ 2013-01-24 15:36:30 檢舉
應該是公司沒能力,反正只要是收費合理,還是找公司比較好
我的客戶都是跟著我跑,不管是跟我有沒有相關的事情及工作,我都會做含買下午茶.
大公司很多主管,跟本不管公司賺多賺少,只要是自己"錢多,事少"就好了,很多case就是這樣被"推出去"(老闆跟本不信道基層的人,作的要死要活,寧信主管的一張嘴)
我的客人都是看我個人的"服務",不是看公司的面子,我的客人才越來越多
morryboy iT邦新手 1 級 ‧ 2013-01-27 15:50:36 檢舉
好方法.....
super747 iT邦研究生 5 級 ‧ 2013-01-29 08:37:16 檢舉
台灣人的工作越來越少了,因為很多客戶外移去大陸,台灣很多辦公室都剩下女生,老闆除外,去維護電腦時,還要幫忙換日光燈、搬一下桌子,椅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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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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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506yu
iT邦新手 2 級 ‧ 2013-01-22 11:55:27

請問是哪一家公司呀~~居然要客戶去找離職的員工處理業務上的問題...........那錢是要付給誰

super747 iT邦研究生 5 級 ‧ 2013-01-24 15:41:42 檢舉

我的客戶,都是跟著我跑.電話問問我是不收費,就算去,也是收點車馬費,這才是細水長流的做法.
但是,請先了解,離職是否有簽什麼切結書(不過看樣子這種公司,應該是什麼都不太懂)
哈哈

14
u8526425
iT邦大師 1 級 ‧ 2013-01-22 15:10:43

這要看狀況
以我個人跟前公司的關係
不管是業務 工程師 客戶來找我
如果只是單純電話上的諮詢
能幫的我都會幫

若是單純以個資法角度來看
你可能要唸幾條罰則給前公司聽一下

16
richardsuma
iT邦大師 1 級 ‧ 2013-01-22 16:19:24

如果你想要處理這件事,就正式寫存證信函給你之前的公司,告訴他業務已經交接完畢,
並依個資法第三條要求,將你的資料刪除,否則提起訴訟,這樣子一來,他們就要證明
他們沒有洩漏你的個資,而且你的個資僅屬於人事管理使用,並不可以不經同意給他的
客戶。

個資法第三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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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hong
iT邦研究生 1 級 ‧ 2013-01-22 16:30:13

這個問題如同其他大大說的, 就看版主想要軟著來還是硬著來
軟的來: 就不要再追究, 而是用心去服務好這位客戶
硬著來:
雖然依個資法第三條, 你可以請求原雇主刪除你的資料, 但如果雇主主張依勞基法第七條, 勞工名卡需保留五年, 就無法確實刪除. 但你可以主張停止利用你的個人資料, 因為版大已離職, 在法律上而言, 版主與原雇主雙方之契約關係已終止, 對個資法而言, 符合第11條的規範,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 不能再利用(但依勞基法, 還是不能立即刪除)

當然, 就劣者的看法, 凡事正面看待, 也許你作好這次的服務, 會為你日後留下什麼好的機會也說不定. 個資法? 忘了吧

10
pingshih
iT邦新手 5 級 ‧ 2013-01-23 13:02:12

在這裡提供一些想法給大家參考。
根據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及施行細則第21條及勞基法第7條規定,雇主可以拒絕離職員工依個資法第3條的相關請求。但雇主與客戶在勞基法的特定目的外對個資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當事人可依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當然,違反者會有相應的處罰,可查詢個資法,於此不再贅述,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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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kevin
iT邦高手 1 級 ‧ 2013-01-23 15:11:49

確定要去接的時候 要該客戶 請公司發正式的
避免以後有糾紛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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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ryboy
iT邦新手 1 級 ‧ 2013-01-23 16:24:55

郵局有個好用的東西叫存證信函

super747 iT邦研究生 5 級 ‧ 2013-01-25 11:42:39 檢舉

如果真的要寫存證信函,我覺得不如直接提告.
我碰過一堆例子,存證信函,寫過來寫過去,有用嗎?
二條路給大家,1.不理它2.提告;
像前面幾位網友說了一堆,應該知道,個資法規定,說不一定可以小賺幾萬,但千萬不要找律師,不然賺的錢是不夠律師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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