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離職後,客戶有業務上問題,我說我沒做了有問題請找公司,但公司不願出面處理,公司卻把我個人資料告知客戶。跟客戶說我給你業務的資料,叫客戶去找業務解決。
januslin
同意januslin的說法。
更狠一點,直接把客戶挖走,反正原公司對客戶沒有誠意,讓客戶體驗一下誠意也不為過,並且也為自己擴展資源,畢竟客戶也有客戶的人脈。
當然,要先確定原公司無能力處理,這點必須由客戶方面主導,然後順水推舟增加自己的實力,同時也難以落原公司作為惡意攻擊之口時。
請問是哪一家公司呀~~居然要客戶去找離職的員工處理業務上的問題...........那錢是要付給誰
這要看狀況
以我個人跟前公司的關係
不管是業務 工程師 客戶來找我
如果只是單純電話上的諮詢
能幫的我都會幫
若是單純以個資法角度來看
你可能要唸幾條罰則給前公司聽一下
如果你想要處理這件事,就正式寫存證信函給你之前的公司,告訴他業務已經交接完畢,
並依個資法第三條要求,將你的資料刪除,否則提起訴訟,這樣子一來,他們就要證明
他們沒有洩漏你的個資,而且你的個資僅屬於人事管理使用,並不可以不經同意給他的
客戶。
個資法第三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這個問題如同其他大大說的, 就看版主想要軟著來還是硬著來
軟的來: 就不要再追究, 而是用心去服務好這位客戶
硬著來:
雖然依個資法第三條, 你可以請求原雇主刪除你的資料, 但如果雇主主張依勞基法第七條, 勞工名卡需保留五年, 就無法確實刪除. 但你可以主張停止利用你的個人資料, 因為版大已離職, 在法律上而言, 版主與原雇主雙方之契約關係已終止, 對個資法而言, 符合第11條的規範,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 不能再利用(但依勞基法, 還是不能立即刪除)
當然, 就劣者的看法, 凡事正面看待, 也許你作好這次的服務, 會為你日後留下什麼好的機會也說不定. 個資法? 忘了吧
在這裡提供一些想法給大家參考。
根據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及施行細則第21條及勞基法第7條規定,雇主可以拒絕離職員工依個資法第3條的相關請求。但雇主與客戶在勞基法的特定目的外對個資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當事人可依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當然,違反者會有相應的處罰,可查詢個資法,於此不再贅述,希望對你有幫助。
郵局有個好用的東西叫存證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