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若有客戶想要我開發"客戶提供主意"的程式
這樣著作權歸誰??
著作權分為兩大類, 你要先分清楚這兩大類別, 才能往下談:
所以當你提到「著作權」這三個字的時候, 其實涵蓋了以上所有的事項, 但是這些事項卻又可以獨立被賦予不同的對象, 所以必須先弄清楚, 你想談的著作權, 是指以上哪一個項目? (或是哪幾個項目?)
一般在無契約狀態下, 創作完成之後, 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都應該歸屬於原創作者, 但是, 如果你的著作是由別人出資完成的話, 那麼在一般狀況下, 著作財產權會歸於出資者.
不過, 上述狀況為無契約時的概略區分方式, 但是通常雙方都會簽訂合約, 而上述的權利, 通通可以在合約內被改變, 合約是雙方合意即可, 沒有特別的限制, 可以訂出各種五花八門的授權方式, 所以實際的狀況, 必須看你的合約內容才知道.
基本上, 您是受雇者, 您因受雇寫程式已受償, 版權本就屬於雇主. 這是合約的層次, 而合約是雙方訂定, 可在合約明定著作權歸屬, 使用權, 及是否可授權第三方使用.
那如果程式開發不收費, 向客戶收使用費, 這樣著作權歸誰呢?
關鍵字
程式合約範例
多看幾個 了解一下人家是怎樣寫的
向客戶收"使用費", 是合約還是口頭合意? 如果沒有合約, 如何收費? 如果有合約卻沒有定著作權歸屬, 這是什麼道理? 什麼又是程式開發不收費? 這是隨意的意思嗎? 什麼都要走合約的. 明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風險, 與法律實務.
N年前 通常時 買原始碼 是買使用權的雙倍
那時不太注重 等於是買斷所有
現在分得比較細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1
如果沒有合約明定, 就是屬於雇主.
bizpro大大, 免開發費是想避免受雇的狀態, 而可以保有著作權, 變成我寫好, 讓客戶使用時, 才收取使用費(服務), 我可以繼續把開發好的程式, 略作修改再讓其他客戶使用, 再收取使用費(服務), 大概是這個意思, 想問清楚一點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