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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開發著作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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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有客戶想要我開發"客戶提供主意"的程式

這樣著作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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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 iT邦高手 1 級 ‧ 2017-03-05 14:00:08 檢舉
著作權當然是你的
但是客戶享有使用權
但是如果客戶是"開發軟體商",,,未經協議你是賣"技術"開發商有修改銷售權
Albert iT邦高手 1 級 ‧ 2017-03-05 14:06:23 檢舉
例如我 最終客戶是華碩
IBM 總包
ABC 承包
我領 ABC 專案技術顧問費....
合約與請款單上並不是"賣給IBM U 一個系統"
所以著作權是我的沒錯
但是修改權與使用權與銷售權是屬於 華碩, IBM, ABC 三家公司都已權力
謝謝A大的指點, 我的客戶只是一般商家, 想弄清楚, 以免以後扯不清, 反過來告我...謝謝
bizpro iT邦大師 1 級 ‧ 2017-03-06 10:32:52 檢舉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1
如果沒有合約明定, 就是屬於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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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回答

11
Ray
iT邦大神 1 級 ‧ 2017-03-05 21:24:12
最佳解答

著作權分為兩大類, 你要先分清楚這兩大類別, 才能往下談:

  1. 著作人格權:
  • 公開發表權
  • 姓名表示權
  • 同一性保持權
  1. 著作財產權:
  • 重製權
  • 改作權
  • 編輯權
  • 出租權
  • 散布權
  • 公開播送權
  • 公開傳輸權
  • 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
  • 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
  • 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
  • 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所以當你提到「著作權」這三個字的時候, 其實涵蓋了以上所有的事項, 但是這些事項卻又可以獨立被賦予不同的對象, 所以必須先弄清楚, 你想談的著作權, 是指以上哪一個項目? (或是哪幾個項目?)

一般在無契約狀態下, 創作完成之後, 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都應該歸屬於原創作者, 但是, 如果你的著作是由別人出資完成的話, 那麼在一般狀況下, 著作財產權會歸於出資者.

不過, 上述狀況為無契約時的概略區分方式, 但是通常雙方都會簽訂合約, 而上述的權利, 通通可以在合約內被改變, 合約是雙方合意即可, 沒有特別的限制, 可以訂出各種五花八門的授權方式, 所以實際的狀況, 必須看你的合約內容才知道.

newkevin iT邦高手 1 級 ‧ 2017-03-05 22:54:50 檢舉

而且還有你的程式 企劃到完成 如有多人合作 也要考慮進去吧

weiclin iT邦高手 4 級 ‧ 2017-03-06 00:16:46 檢舉

好完整啊...這要收入精華區才對

2
bizpro
iT邦大師 1 級 ‧ 2017-03-05 13:12:27

基本上, 您是受雇者, 您因受雇寫程式已受償, 版權本就屬於雇主. 這是合約的層次, 而合約是雙方訂定, 可在合約明定著作權歸屬, 使用權, 及是否可授權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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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程式開發不收費, 向客戶收使用費, 這樣著作權歸誰呢?

newkevin iT邦高手 1 級 ‧ 2017-03-05 20:19:50 檢舉

關鍵字
程式合約範例
多看幾個 了解一下人家是怎樣寫的

bizpro iT邦大師 1 級 ‧ 2017-03-05 22:03:42 檢舉

向客戶收"使用費", 是合約還是口頭合意? 如果沒有合約, 如何收費? 如果有合約卻沒有定著作權歸屬, 這是什麼道理? 什麼又是程式開發不收費? 這是隨意的意思嗎? 什麼都要走合約的. 明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風險, 與法律實務.

newkevin iT邦高手 1 級 ‧ 2017-03-05 22:58:37 檢舉

N年前 通常時 買原始碼 是買使用權的雙倍
那時不太注重 等於是買斷所有
現在分得比較細

bizpro iT邦大師 1 級 ‧ 2017-03-06 10:33:14 檢舉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1
如果沒有合約明定, 就是屬於雇主.

bizpro大大, 免開發費是想避免受雇的狀態, 而可以保有著作權, 變成我寫好, 讓客戶使用時, 才收取使用費(服務), 我可以繼續把開發好的程式, 略作修改再讓其他客戶使用, 再收取使用費(服務), 大概是這個意思, 想問清楚一點而以

這樣的好處是, 客戶只要負擔少很多的開發費用, 就可以使用程式了

bizpro iT邦大師 1 級 ‧ 2017-03-06 15:31:55 檢舉

我想你這並非著作權的議題, 你和客戶間並無受雇撰寫程式的關係. 而是單純銷售你自己的軟體商品(誰提供商業知識並不重要). 這是終端客戶授權(EULA)的議題. 但是, 軟體開發和一般著作權是不同的, 別自己解釋或聽信網路上抄來的著作權相關訊息. 如果沒有嚴謹的EULA, 可能你會自掘陷阱跳進去的. 言盡於此.

了解, 謝謝bizpro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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