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是否能合法晚上接教學、私案、開發開源專案?
最近 youtuber 上幾個老闆公開批評自己的剪片師或是員工或是工程師私下接案行為
或是有公司告工程師下班開發開源專案
挺疑惑,沒有簽訂特殊合約情況下,員工下班時間真的不屬於自己能接副業的權利嗎?
先就法律面釋疑:
1.員工下班時間能否兼職?
答案是:可以的!
台灣勞基法沒有:下班時間不能兼職的規定, 所以只要公司的勞動契約中, 沒有約定其他的限制, 在此前提下, 只要兼職工作:沒有使用到公司的資源, 或者侵害智財權, 員工想去從事甚麼樣的工作, 都沒有限制
2.公司能否限制員工的兼職內容?
答案也是: 可以的!
公司可以在勞動契約中, 約定: 競業禁止條款, 禁止員工在任職期間(不論上下班), 都不能從事: 與公司營業利益衝突的活動, 違反者可以有罰則或求償. 但是...
競業禁止並不是無限制的禁止, 他有幾項要件:
A. 公司必須補償:競業禁止期間, 員工無法自由轉職到同業的損失
B. 員工職務上必須能接觸到公司營業秘密, 通常都是高階管理人員
C. 競業禁止不可無限期, 最長是離職後兩年之內, 之後就解禁
D. 競業禁止不可跨越公司利益之外, 從事無利益衝突的工作應不受限制
如果公司對員工的約束, 超越以上原則的話, 員工可以先向各地勞工局申訴並釋疑.
資方不能以: 員工下班兼職為由, 減損員工的薪資或解僱;
資方只能以: 他在工作上的表現, 來決定是否調整薪資或解聘
大家可以就以上的法律條件, 再回頭去思考這個問題. 但至於:
老闆心裡爽不爽? 那就屬於勞資關係的範疇, 不在法律面考量...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276 號民事判決:
「參酌勞資關係係以勞動力為中心,受空間、時間限制之結合關係,並非勞工與雇主之全人格之結合關係。因此在工作時間外之勞工業務外行為,應屬勞工之私生活範圍,非雇主所得任意支配。唯有勞工之行為與事業活動有直接關連,且損害事業之社會評價,為維持事業秩序之必要,方足成為懲戒之對象等情」
內政部76年07月25日(76)台內勞字第519110號函:
「勞工於上述各種假期內兼差工作,與該法設定各種假期之立法原意有所違背,惟勞工於上開假期內,雇主亦無調派其工作之權利,故因勞工個人原因臨時兼差,應以不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為原則。」
勞動基準法9-1條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訂):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我覺得以老闆或是公司的立場,會希望員工有足夠的精神體力可以做本業的事情吧,
我看的youtuber跟觀眾的說明,是說她覺得該剪片師,上班很沒精神,所以進一步討論兼職的事情,該youtuber直接表示他會很介意。
不過我在網路上,跟之前公司大家在聊,軟體工程師,兼職其實蠻常見的;
我前公司的老闆是覺得公司工程師要兼職,不影響正職任務是OK;不過可能也是因為責任制的關係,所以就不探究個人的時間安排~
法律層面不會有所解釋,所以,問你自己
今天你是老闆,你同不同意員工私下接案,如果不行就不用說了,如果可以,你會怎麼約束或規範員工
一般理論上來說,是沒有限制兼職。但還是有案例可尋,被限制兼職。
我忘了是哪個公司,一位高級主管被要求不得從事相關行業及工作事項。其包含了兼職。
然後公司是有給與補償費用。且依公司的合約上是載明了。一但違反了合約事項。
則需要違約金(補償費用*?倍)。
以上的案例是有真實存在的,而這是另約處理。
並且公司也有給與對應的報酬。所以在法律上是站的住腳的。
但就現實層面來看,除非你真的讓公司看好,肯用另約合約限定也無不可。
但也不是說一個合約就可以限制。得要有相關的報酬、利益,合約才能成立的。
像一些公司可能會有競業條款。認真來說這算是一種模糊地帶。介於合法及不合法之間。
這需要有商業價值性及利益所得的情況下。才有其約束力。
要不然就單單只說「你不能去做」然後什麼都沒。
誰理你啊。
如果你會被老闆約束,可喜可賀,很顯然,你一定是重要的人物。
我相信老闆不會規定,掃地阿姨下班之後不可以兼職賣玉蘭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