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不要再誤會了,不是洩露個資才違反個資法,好好看完這篇吧
•個資法規範中,並非設定在『個人資料外洩』才視為違法,而是有下列事實即視為違反§12:
1.無正當理由蒐集特種個資(§6)(刑責、 罰鍰)
2.公務機關無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個資(§15, §16)(刑責、 罰鍰)
3.非公務機關無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個資(§19, §20)(刑責、 罰鍰)
4.違反中央目的事業機關限制國際傳輸之限制(§21)(刑責、 罰鍰)
5.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個人資料檔案進行非法之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42)(刑責)
6.向當事人或非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未履行相關告知義務(§8, §9)(罰鍰)
7.拒絕、延遲當事人查閱、副本給予、更正、補充當事人個資之請求(§10, §11, §13)(罰鍰)
8.個資被竊取、洩露、竄改或其他侵害行為發生時,未通知當事人(§12)(罰鍰)
9.在蒐集目的外利用個資,經當事人表示拒絕卻繼續(§20)(罰鍰)
10.在蒐集目的外利用個資,未提供當事人拒絕接受機會(§20)(罰鍰)
11.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或訂定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27)(罰鍰)
•拒絕中央目的事業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行政稽核作業(§22-4, §49)(罰鍰)¤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之規定,導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
1.公務機關不論是否過失在己,除了天災、事變、其他不可抗力外,都要負賠償責任
2.非公務機關需證明不是故意或沒有過失,才能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