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個資法對非公務機關之行政處罰較輕的部份
第 48 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重點為:
非公務機關對於第8-13條, 第20條第2,3項, 第27條第1,2規定, 如果還沒做的先不用太擔心, 因為一旦被告時, 會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 因為只要被告後改正都有可能不被處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