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個資法之損害賠償
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 29 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賠償額度限制
個人請求:每人每一事件500元〜 2萬元
例外:證明損害額較高,不在此限
責任限制: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合計最高總額2億元
例外:所涉利益超過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非公務機關與公務機關之差異為
非公務機關可以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來避免受罰, 但公務機關只能以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