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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單介紹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共通概念,包括「電腦及相關設備」、「無故」、「電磁紀錄」等概念。
首先,只要是可以儲存、傳輸資料的設備,包括電腦。隨著時代進步,從磁碟片、光碟、隨身碟,當然還有平板電腦跟智慧型手機,這些都是不能隨便入侵的電腦或相關設備。
再來,所有干擾電腦的行為都必須要出於「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沒有經過他人許可,或者超過他人許可範圍的意思。
例如,以網路遊戲平臺購買遊戲,遊戲公司為了處理遊戲的bug而刪除玩家的存檔、替換新的存檔,因為玩家在購買特定平臺上購買遊戲的時候,就知道並且同意這種情況,不算是無故。
而常常引發爭議的「調查配偶外遇」算不算正當理由呢?按照部分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不算是正當理由。
電磁紀錄指的是用電子、磁性或光學方法製作,可以讓電腦處理的紀錄。例如我們存放在電腦、手機裡的文字、圖片、影片檔、設定的帳號密碼;在社群網站上的設定或發布的內容(如網誌);網路遊戲的虛擬寶物、遊戲幣、紀錄檔;監視器的錄影畫面,都是電磁紀錄,不勝枚舉。
妨害電腦使用的方式
法律上對於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加以處罰,方式包含輸入別人的帳號密碼、抓別人的手來解鎖指紋等破解保護措施的行為,或趁別人不在的時候直接拿他的手機來用等等。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這些情況會影響到別人使用手機的隱私跟權利,所以是無故侵入別人的電腦設備。
取得,例如透過剪下或複製後再貼上的方式去取得檔案,也可能是從雲端空間下載檔案,就算是取得電磁紀錄。從技術上來講,即使檔案的擁有者仍然保有原本的檔案,行為人還是算取得電磁紀錄,成立本罪。
這個概念比較單純,就是把檔案刪除。不過是不是要把檔案完全刪除掉才算,有些爭議。例如把檔案丟進電腦的「資源回收筒」裡面(但實際上還在硬碟裡),會不會構成這裡的「刪除」?有些法院實務認為,只要有刪除行為,就足以影響到他人的使用安全與信賴,就算事後檔案可以補救回來,也還是會成立犯罪。
是指改變電磁紀錄的內容或位置,例如說,把別人的社群網站帳號裡面的照片權限設成公開,或者是把公司網頁的密碼改掉,也有可能是竄改電子檔裡面的內容,這些都可能會構成變更電磁紀錄。
以各類惡意程式干擾別人的電腦設備或網站運作,就可能成立犯罪。實際案例如利用程式大量註冊會員資料,影響別人網站的瀏覽速度;以程式攻擊電腦伺服器,使網路使用者無法進入特定網站等等。
對公務機關電腦犯罪,罪加一等
法律上對於針對公務電腦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有加重刑罰的規定。例如無故侵入公務電腦、取得公務電腦的電磁紀錄;或是無故侵入政府單位的資料庫,都可能會負加重刑責。
製作可以侵入別人電腦設備,或者可以取得、刪除、變更別人檔案的惡意程式(俗稱木馬程式),後續不管是自己使用該程式、或是交由別人使用,只要再進一步造成別人的損害,製作這類惡意程式的行為就會成立犯罪。
在立法上,透過侵入、取得、刪除、變更、以電腦程式干擾等妨害電腦使用的行為,都需要由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才可以合法的起訴、審判。
案例中的被害人B、D,所損失的帳號中的寶物,並不是實體的東西(例如衣服、皮夾),而是沒有實體、無法真的被「偷走」的電磁紀錄,所以A、C不會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但A、C無故登入他人帳號,轉賣帳號內寶物的行為,就會用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來處罰。
附帶一提,有的線上遊戲玩家可能會利用遊戲廠商系統的漏洞,使用外掛程式,影響到遊戲的公平性,例如角色會變強、遊戲速度更快之類的。法院實務也曾經認為,使用外掛會造成遊戲公司營運成本增加、造成遊戲公司損害,所以是違法的。
隨著科技進步以及3C設備的普及,不論是社群網站或手機遊戲都相當流行。但是在接觸這些東西的時候,對於自己或別人所有的帳號密碼都要謹慎,否則可能會遭到侵害,或者是自己不慎觸犯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
刑法第36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事訴訟法
妨害電腦使用罪上(基本概念)、下(具體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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