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09、18 分別驗證過第一部、第二部的規則有沒有生效。第三部的驗證方式要多一層考量:「有沒有附上證據」本身容易檢查,但「證據涵蓋的範圍對不對」需要更仔細地核對,不能只看有沒有交出證據這個表面動作。
套用了證據優先規則之後,最直接可以觀察到的變化是:完成宣告開始附帶搜尋結果、測試輸出這類佐證。但這裡有個陷阱值得留意——附上一份證據,不代表這份證據真的涵蓋了該涵蓋的範圍。如果沒有同時套用 Day 26 的限制外顯化規則,證據可能還是像 Day 21 案例那樣,只驗證了錯誤或不完整的環境,形式上滿足了「附上證據」,實際上沒有真正解決問題。
驗證這條規則有沒有真正有效,該看的是事後補救的次數有沒有真的下降——如果附上證據之後,仍然不時發生「證據顯示沒問題,實際上還是有殘留/不相容」的狀況,代表證據優先這條規則本身雖然執行了,但涵蓋範圍或驗證方式還不夠精確,需要回頭檢視是不是漏了限制外顯化這一塊。
這正是為什麼 Day 25、26 這兩條規則要放在一起理解:單獨套用證據優先,可能只是把「宣稱式的假完成」換成「形式上有證據、但範圍不對的假完成」,看起來像是進步,實際上問題還在,只是換了一種更難被發現的方式呈現。真正的驗證,要同時檢查「有沒有附上證據」跟「這份證據涵蓋的範圍對不對」兩個層面。
如果你要求對方「完成前附上證據」,你會怎麼進一步確認這份證據真的涵蓋了該涵蓋的範圍,而不只是形式上交差?
明天是第三部回顧:高標準不是壓力來源,是讓「完成」有共同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