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們講到數據隱私 (Data Privacy),了解到原來歐盟資料保護主管機關 (EU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ies, DPAs) 是很「大咖」的。今天我們會正式再來了解由其衍生出來的「安全港架構」。在此之前,安總先分享一個小時候的故事。
小時候我家附近一個公共大垃圾箱,就是垃圾車可以把它舉起來,然後把裡面垃圾倒給自己吃的綠色大箱子。因為那時候很無聊,就喜歡當偵探,所以我每天固定去拆某一人家的垃圾袋,看看裡面有什麼並進行分類和統計。我發現我可以知道很多事情,比方說:那一家有幾個人、今天吃了什麼、今天進行了什麼活動、發生了什麼事、今天多了什麼,以及所有紙條上透露的訊息等。
我們所報廢的硬碟 (不論是固態硬碟或是傳統硬碟),也曝露在這樣的風險中。硬碟這種東西,最好的消滅方式就是「粉碎」它 (Disintegrator)。另外簡單帶過,硬碟啟用比特鎖 (BitLocker) 機制是很基本的:透過全磁盤加密來保護數據,在設備丟失或被盜的情況下,作為第一道防線是專業 IT 的基本功。
安全港原則 (Safe Harbor Principle) 是允許歐盟 (EU) 和美國 (USA) 雙方企業與個人,能流通「個人可識別資料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PII)」的原則。
我們來仔細看裡面的歷史脈落和前因後果:「安全港協議」是指是 2000 年 12 月美國商務局跟歐洲聯盟建立的協議,它用於調整美國企業 (主詞) 進口及處理 (動詞) 歐洲公民的 PII (受詞)。該協議是響應「歐洲的意圖」而建立的折衷政策,所以,您說的沒錯,歐洲重視數據隱私的程度比較重喔。
我們來看「安全港架構七原則」,您馬上就會發現跟我們昨天講的「EU Data Protection Directory 三重點」有異曲同工之妙:
這有什麼好處呢?安全港協議確立了折衷處理美國和歐聯之間隱私手續的框架。15 個成員國都服從該協議,這意味著可不經個人授權而進行數據轉移,而未加入安全港的美國企業必須單獨從各個歐洲國家獲取授權。
但接下來,我要再告訴您一個令人震驚的消息。
2015 年 10 月,歐盟與美國之間長久以來賴以規範資料及隱私之安全港協議,被歐盟法院宣告無效後,引起各界密切的關注。取而代之的是 EU-US Privacy Shield 以及 Swiss-US Privacy Shield。此舉對於歐美兩國之電子商務活動影響甚深,像是 Google 這樣的大型科技公司,都已經更新其自我監管框架了。(那我們對美國呢?有類似的 Privacy Shield 嗎?)
它主要的邏輯和論點如下:
所以做歐洲的生意的人,記得花一些工夫去看看相關的數據隱私要怎麼做喔。
算是幫助我們國家之企業做資安宣導吧,希望各位能夠採納並明白其中涵義,希望貴企業能越來越好。
有一次我忽然發覺到,曼谷很適合出口到歐洲,從那時候安總就對國際貿易的實務與內在秘訣深深著迷,這是我送給自己的端午節禮物。
《圖解國貿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