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可視為個人自主權的一部份,隨著資料科技的進展帶來資訊交換及應用的改變,個人資料更容易在公共領域中呈現,因此吳合在資訊社會中透過完整的規範,使個人保有其個人資料的自主權,為現今社會不關注的問題。
我國訂定了個人資料保護法,若欲使用個人資料需取得其同意,簡稱知情同意權,且此同意權之行使必須是在充分告知的情形下為之。
這是一般最常見的應用模式,使用者項資料擁有者要求取得資料庫,當資料庫揭露時,其中包含了:身分證號碼、病歷號碼、病歷號等可是別個人的資料,稱為可識別個人資料(personally identifiable data),而保護個人隱私的第一步就是在揭露資料前先將能識別個人之欄位移除,這個動作稱為去識別化(deidentification),當然即使將這些識別欄位移除,也可能利用其他欄位的組合識別出某人。例如:知道某人的生日與血型,若該資料庫只有一筆資料符合這樣的組合,資料同樣會被揭露。
公開資料庫的方法對使用者來說相當方便,但相對的對個人隱私的威脅難以控制,另一種做法就是設置資料中心,使用者來資料中心使用資料,如此一來,可以限制使用者帶出資料,對個人隱私的保障較高。
是近十年來新的隱私定義,其定義方式處理的不只是資料集,而是考慮查詢的機制,並定義什麼樣的回覆機制可以保證個人資料的隱私。例如:一個回復機制M滿足差分隱私,如果任何相近的資料庫(例如資料庫A和資料庫B只差一筆資料),那麼M這個演算法背後不論是資料A還是資料B,M的行為幾乎一模一樣,也就是說,你的資料在裡面或是不在裡面答案幾乎都一樣,那麼你的個資在這個過程中就沒有洩漏。
參考:醫學資訊管理學(華杏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