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上的不當追求恐涉及跟蹤騷擾防治法,怎樣的行為算是不當追求呢?法條都有明訂規範,可以自己查詢。以下我舉幾個我周遭遇過的經驗為例:
以上都算是跟騷,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跟騷還是正常追求,請設身處地想想自己能不能接受被跟蹤回家
自111年6月1日發布跟蹤騷擾防治法後,勞動部也明確規範,雇主有預防員工免於自家員工跟騷的義務,簡單來說就是要管
。
所以如果真的發生不當追求,可以先進行蒐證,表示困擾希望不要再繼續(訊息截圖等),若被尾隨跟蹤可直接前往派出所尋求協助(安全第一!),依跟騷法處置加害人。
職場內發生的不當追求也可以經由公司內部申訴,強調自己很困擾並且感到害怕,留下證據(email往來、對話截圖或錄音);若公司回覆「他只是喜歡你」、「你就接受他啊」等消極言論,就有證據能向勞動局提起申訴。
喜歡跟追求能不能建立在尊重對方之上?為什麼總是要造成別人的困擾跟麻煩?別人表達不喜歡還要被要求接受他?
這當然不只是職場而已,同學朋友之間也一樣,尊重他人的感受再來談喜歡跟追求。
明天就要談談雇主不管的話
,我們要怎麼教訓雇主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