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恨啊!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為告訴乃論,公司必須在6個月內向員工提起告訴。
所以如果公司在這6個月內都沒有發現的話,就不能提告了;交接還是要做好。
法院會依據刪除後可否復原的程度來做判斷,所以並不是有刪除就要判刑,或是可以復原就不用判刑的問題,跟公司營業事業、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文件還是不要亂刪的好。
所以如果你刪得超乾淨,連同備份都刪除,致使這些包含智慧財產權的資料無法回復的程度,那可真的不行啊!
再恨也不要用這種方式,懲罰公司也懲罰自己。
恨公司的話就要隨時錄音蒐證,好聚好散後直接申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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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裡面東西都刪除常用的社群記得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