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CRA 上市後,誰負責監督產品、怎麼查、發現問題怎麼處理,以及各主管機關如何合作。
市場監督機關為了確認產品是否符合 CRA,可以在提出合理理由後,要求製造商等經濟營運商提供產品設計、開發、生產及漏洞處理相關資料,甚至包括內部文件。
主管機關發現產品可能有重大資安風險時,可以啟動調查,要求改善;嚴重時可以要求下架或召回。
當某會員國對不合規產品採取措施後,如果其他會員國或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對該措施有異議,由 Commission 進行審查,決定該措施是否合理,並確保 EU 各會員國採取一致行動
。
收到 Article 54(5) 通知後 3 個月內:
Commission 必須:
Commission 必須在收到 Article 54(5) 通知後 9 個月內決定:
所有會員國都必須採取必要措施:
確保該不合規產品從各自市場撤回(withdrawn from their market)。
並將相關措施通知 Commission。
3 如果措施被認定為不合理
原本採取措施的會員國:
必須撤回該措施。
如果:
則 Commission 依:
Regulation (EU) No 1025/2012 Article 11
的程序處理。
也就是不只處理產品,也會進一步處理相關標準的問題。
如果:
則 Commission 會考慮:
delegated act
delegated act
這裡涉及 Article 27(9) 所規定的: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符合性推定)
如果:
則 Commission 會考慮:
implementing act
implementing act
也就是處理 Article 27(2) 所制定的共同規格。
以上就是第五章的上半,我們明天繼續看完下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