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 第 13(19) 條有一句話,硬體業的人第一次讀到通常會愣一下:
支援期間的結束日期,至少要標到年與月,而且要在購買當下就以容易取得的方式清楚說明,必要時標在產品上、包裝上,或以數位方式呈現。技術上可行的話,產品還要在支援期滿時主動通知使用者。
第 13(8) 條接著給了下限:支援期間至少五年,除非產品預期使用時間本來就不到五年,那就照實際使用時間。
所以這是一個要印在盒子上的日期。一個原本躺在內部維護排程裡、隨時可以調整的數字,現在變成對外的承諾,而且它會跟著產品走完整個生命週期。
那麼問題來了:你產品裡那顆 SoC 的 BSP,晶片商支援到哪一年哪一月?
多數人答不出來。那份資料從來沒有以「日期」的形式存在過,通常只存在於某位業務的口頭說法裡。
法規自己承認了這件事很難
第 13(8) 條在講怎麼決定支援期間的時候,列了幾個可以納入考量的因素。其中一項是:第三方提供、負責核心功能的整合元件,它們的支援期間。
這一行值得停下來看兩秒。立法者知道你的產品是組裝出來的,也知道你的承諾長度受制於上游。
但它允許你「納入考量」,沒有允許你因此低於五年。下限就是下限。
所以當上游只給三年,你只有三條路:
**第一,自己接手。**上游停止支援之後,剩下的兩年由你自己 backport 安全修補。這條路要評估的是能力而非意願:那顆元件有沒有原始碼、你的人看不看得懂、修了之後誰驗證。
**第二,換料。**在設計階段就選支援期間夠長的元件,把「支援到哪一年」變成選型規格的一欄,跟功耗與價格並列。這條路最便宜,但只有在新案子上有效,既有產品線來不及。
**第三,縮短產品預期使用時間的宣告。**理論上存在,實務上多數硬體產品沒有這個空間。工業主板、控制器、電源模組賣出去就是十年起跳,你宣告五年,客戶的採購規範會先擋下來。
我的判斷是第二條路優先、第一條路做為既有產品線的補救,第三條路基本上不要碰。
建商對結構體的保固年限是一個數字,他採購的防水材料保固年限是另一個數字。兩者不一致的時候,買房子的人只會記得建商那個。
盡職調查是一條持續的義務
第 13(5) 條要求製造商在整合第三方元件時盡職調查,明文包含開源元件。很多人把它讀成採購時的一次性動作,但它跟 Annex I Part II 綁在一起之後,效果是持續的。
落地成四個問題就夠了,每個核心元件都問一次:
它現在有沒有已知弱點?公開資料庫查得到的那種。
它的維護狀態如何?最近一次安全修補是什麼時候。
它的支援期限到哪一年哪一月?
出事的時候誰修?有沒有一個會回信的窗口。
第四題最常被跳過,但它決定了你在第 14 條那個時鐘下面的求生能力。你手上有一條 CVE、七十二小時要交報告,這時候需要的不是採購合約,是一個會回信的人。
開源沒有對象可以問,但有一條你可能沒讀到的義務
第 13(6) 條是這樣寫的:發現整合元件有弱點時,製造商要把它通報給製造或維護該元件的個人或組織,並依 Annex I Part II 修補。如果你已經做出了修補,還要把相關的程式碼或文件交回給上游,適當時以機器可讀的格式提供。
這一條的方向是反過來的。前面二十四天講的全是外面的資訊怎麼進來,這一條講的是你的修補要出去。
對硬體廠來說,這件事的實際意義是:你在 BSP 上打的那些補丁,如果只留在自己的 git 裡,你每一次升級都要重打一遍,而且 CRA 現在還把它寫成了義務。往上游推,是唯一會隨時間變便宜的做法。
問不到的時候,要用最保守的假設
詢問信寄出去,不會每一封都有回音。晶片商的回覆速度跟你的採購量成正比,這是現實。
所以政策裡要先寫好「沒有回覆」的處理方式,不然這件事會永遠卡在等回信的狀態。我的建議是:沒有書面答覆的元件,一律以「已經沒有支援」列管,然後排進自行維護的清單裡。
這個假設會讓你的成本估算偏高,但偏高的成本估算只是難看,偏低的承諾是印在包裝上的。
交付物一:供應商詢問信
寄出去之前只要改三個地方:元件名稱、你的產品類別、回覆期限。
最後那段的用意是把你自己的處理原則先說清楚。實務上它也是整封信裡最容易換到回覆的一段。
交付物二:支援期間差距表
元件 上游支援到期(年/月) 你的承諾到期 差距 承接方式 負責人
填寫準則:
第二行是最多人填錯的一行。用首次上市日起算,你會在產品還在出貨的時候就走到支援期末。
明天 Day 26:技術文件與符合性聲明,查廠時真正被翻的東西
幕四收尾。前面幾天的掃描結果、SBOM、差距表,怎麼變成一份拿得出來的技術文件。也講版本凍結:文件寫的是哪一版,出貨的又是哪一版。
順便問一句。你們產品裡最關鍵的那顆第三方元件:
它的安全支援到哪一年哪一月?
(a)有書面依據,查得到 (b)業務口頭說過,沒有白紙黑字 (c)問了還沒回 (d)還沒問過
留個字母就好。(b)跟(c)在稽核上的效力是一樣的,這件事我自己也是最近才想清楚。
這系列每天更新,覺得有用的話訂閱一下,我盡量不寫廢話。
參考:Regulation (EU) 2024/2847 第 13(5)(6)(8)(19) 條、Annex I Part II。支援期間至少五年、預期使用時間較短者從短,以及結束日期須於購買時清楚標示至年月,均為條文明文。三條承接路徑、詢問信寫法與差距表為個人整理,尚未經導入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