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律師。以下是從資安架構角度整理的對應關係,實際的法規適用與解釋,應由法遵單位與法律顧問判斷。法規也會修訂,實作前請確認現行版本。
第 6 條:特種個資。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利用,除有法定事由。
架構對應:D4 把特種個資獨立成一類,D9 預設用遮罩(不可還原),D25 的 F7 把「特種個資被設為可還原」列為重大失敗。
這個設計的合規意義是:系統在架構層面就限制了特種個資的利用範圍,而不是靠人員自律。
第 8 條:告知義務。
蒐集個資時應告知蒐集目的、利用期間、地區、對象、方式等。
架構對應:這一條主要由業務流程承擔(客戶簽署的告知同意書),但架構要能支持——特別是「利用對象」如果包含境外的 LLM 服務商,這件事應該在告知內容裡。
去識別化在這裡有一個重要作用:如果送出去的資料已經無從識別特定個人,法律上可能不再屬於個資(第 2 條的定義)。但這個判斷要非常小心,D17 提過結構本身也可能洩漏,所以「去識別化後就不是個資了」不是一個可以隨便主張的立場。
第 11 條:正確性與刪除。
當事人可以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架構對應:D12 的 expires_at 與生命週期政策、D18 的 crypto-shredding。
crypto-shredding 在這裡特別有價值:當事人請求刪除時,你需要能證明資料真的沒了——包含備份裡的。逐筆刪除備份幾乎做不到,但銷毀該 scope 的派生金鑰是可證明、可稽核的。
第 27 條:安全維護措施。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資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這是整套架構的主要法源。施行細則第 12 條列了十一款措施,逐款對應:
| 施行細則第 12 條款項 | 本架構對應 |
|---|---|
| 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 | 治理層,非本架構範圍 |
| 界定個資範圍 | D4 三層分類 |
| 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 D19 RBAC 四角色 |
|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 治理層 |
| 設備安全管理 | D12 Vault 五道防護 |
|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 D20 稽核軌跡 |
| 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 D20 |
| 個資安全事故處理 | D21 fail-closed、D26 事故轉測試 |
| 個資之維護管理 | D12 生命週期 |
| 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 D18 隔離、D19 授權 |
| 整體持續改善 | D26 CI 回歸 |
這張表在寫合規文件時很好用——它把技術設計逐項對應到法定要求。
金融機構還受金管會的規範拘束,主要是金融機構辦理電腦系統資訊安全評估辦法、各業別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及雲端服務委外的相關規定。
實務上會被問到的幾件事:
一、雲端委外的申報與核准。 使用境外雲端服務處理客戶資料,通常需要事前程序。這不是技術問題,但架構設計會影響申報內容——例如「送出的是去識別化資料」和「送出的是原始資料」在申報上是完全不同的事。
二、資料在地化。 部分業務的客戶資料有境內處理要求。這對應到 D29 的地雲邊界設計。
三、委外機構的監督。 需要能證明對雲端服務商有持續監督能力。稽核日誌、SLA、資料處理協議都在這個範疇。
四、業務持續。 如果雲端 LLM 服務中斷,法務作業要能持續。這反過來支持 D13 的分級路由——保留一條地端路徑,不只是為了資安,也是為了 BCP。
Q:去識別化之後還算個資嗎?
看去識別化的程度。如果保留了還原能力(Token 化 + Vault),那對持有 Vault 的人來說仍然是個資。GDPR 的用詞區分得很清楚:pseudonymisation(假名化)仍屬個資,anonymisation(匿名化)才不是。
台灣個資法沒有這麼明確的區分,但保守的立場應該是:只要你保有還原能力,就當作它還是個資來管理。 這也是為什麼 D9 說「可還原是一個成本,不是一個功能」。
Q:送給 LLM 服務商,算不算「國際傳輸」?
如果服務在境外,是。個資法第 21 條給了主管機關限制國際傳輸的權力。
去識別化能降低風險但不必然改變定性。這個判斷要法遵做。
Q:模型會不會記住我們的資料?
企業版服務通常合約載明不用於訓練。但「不用於訓練」和「不留存」是兩件事——多數服務會有一段時間的留存期(用於濫用偵測)。
這是為什麼去識別化不能省:即使有合約保障,你也應該假設送出去的東西可能被留存。
最後一個實務建議。當法遵或稽核來問「為什麼這樣設計」,你需要能用他們的語言回答:
| 架構決策 | 合規論述 |
|---|---|
| 特種個資不可還原 | 落實第 6 條的限制利用原則 |
| scope 隔離 | 最小必要利用,降低關聯風險 |
| 還原需理由與授權 | 第 27 條的人員管理與使用紀錄 |
| crypto-shredding | 支持第 11 條的刪除請求 |
| fail-closed | 事故預防而非事後補救 |
| 稽核軌跡不可竄改 | 軌跡資料與證據保存 |
把技術決策翻譯成合規語言,是這類專案能不能推動的關鍵。 純技術論述在治理會議上是說服不了人的。
明天談邊界:資料到底出不出境。
我是 Fngi,專注在 AI 資安、LLM 紅隊與 AI 治理框架落地。
IG:@aid3f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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