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條款簡單來說就是禁止員工參與互相競爭的業務。
在職期間訂定競業條款很正常,畢竟你在職啊!參與互相競爭的業務有點尷尬吧!這點大家都認同。
但是離職後的競業條款呢?難道我這輩子就不能在相同產業工作了嗎!
這點法律就有比較明確的規範
沒有的話有什麼好簽競業的
沒有的話有什麼好簽競業的
瘋了嗎
你不讓我去同產業公司上班,我搞不好會很難找工作,要點補償並不過分吧!
如果認為競業條款不合理,也可以諮詢律師。
主要看被資遣的理由為何?但實務上無論是自願或非自願離職,都應遵守競業條款。
雇主也必須支付競業補償金。
參考資料:
https://blog.104.com.tw/what-is-a-non-compete-clause/
https://blog.104.com.tw/competition-and-employment-oblig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