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捷宣言裡的第三點
與客戶合作 重於 合約協商
還記得剛出來工作的時候,那時是當軟體工程師,當時的PM常常找我一起去客戶那裡談事情,
每次客戶總是會有不同的想法,希望我們修改這個,新增那個的.
PM 總是會跟客戶說這個我們先記下來,下一個版本在改.
但也是有些擋不住的,只好修改或是增加,
但每每當這些東西帶回來請RD修改時,不免有些怨言,總是會說又要改囉,怎麼老是改來改去的
因為我知道PM很努力了,所以也沒說些什麼,只好幫忙解釋客戶想要的.
有時我也會私下問PM, 我說改那些東西對我們來說不會花太多時間,為什麼不改給客戶呢?
他會說:如果每次都讓客戶予取予求,那案子會做不完,到時沒辦法結案.
最後做出來的東西,往往都跟原本所訂的規格差不多,但客戶馬上會有第二版清單的東西.
案子雖然時會有些Delay 但往往不會差太多.
現在回想起來,覺得當時的PM真是不簡單,能夠把一個案子的需求和時程控制得這麼好.
PM總是先把需求規格書弄好連同畫面示意圖及功能說明,一起給客戶看,然後修改,大約兩三次的修改後就會簽約.
會定一些 Milestone, 每各月做一次進度回報之類的.
然後RD 就按照時程把東西做出來,
客戶再看每一次的報告後,就會有不同的想法,就會被排入下一個版本的清單中
無形中又為我們帶來下一個合約看起來非常完美.
這種以合約導向的方式好像也沒有什麼不好,能夠做完,能夠結案,能帶來下一份約.
唯一的缺點就是客戶可能不是很滿意吧了.
如果是這樣,那麼敏捷宣言裡為什麼強調的是與客戶合作而不是合約協商呢?
請大家先思考一下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