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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到對面開始提問:面試官新手指南系列 第 18

面試官新手指南:面試官不可說不可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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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面試官新手指南:面試官不可說不可問(一)


服儀髮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12 年度訴字第 385 號,面試人員表示:「我們公司要求女生外型一致性,女生要留長髮,而妳是短頭髮,在這先詢問妳的意願,妳對留長頭髮工作有意願嗎?」「這是我們公司講求的形象,如果不願意的話,那就不用浪費彼此時間了。」 並在人事資料表上註記「短髮中」「不配合」「X」,卻在訴願後變更為「面試態度不佳」,雖然公司以態度不佳為由拒絕錄取,但實際上應為掩飾歧視行為以及篡改證物。法院認為確實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之容貌歧視。

勞動法訴字第 1120017323 號、府授勞就字第 1120128992 號處分,面試人員向保全人員求職者詢問:「如果案場與工資符合其期待,是否頭髮有修剪的空間」,以及是否可以修剪得像面試人員一樣乾淨清爽,求職者表示無法,面試人員表示需要再看看有無適合的案場再安排。並公司表示髮型確實並沒有規定,而是要看案場需求調整。台中市政府認定,髮型與頭髮長度屬於容貌外在一部分,髮型與保全人員能力無直接影響,公司因其髮型而有差別待遇,仍構成有容貌歧視。

「如果...」

勞訴字第 1010017933 號、府勞源字第 10100910791 號處分,面試委員在面試中提到:「男老師還沒有結婚,你覺得這樣適合擔任高年級導師嗎?」「您未婚喔?如果你有幸進入我們學校擔任導師,家長如果提出疑慮,你應該如何解答家長所提的這個問題?」,並認為是過去曾有家長提出問題,認為是已假設性問題,測試面試者會如何反應。桃園縣政府認定,雖然未將婚姻狀況註記在評分表上,但此種問題容易使求職者主觀上認定有歧視,以及面試者仍可能會因此列入評分標準可能,認定仍有婚姻歧視。

沒職缺還徵才

勞動法訴二字第 1080019204 號、新北府勞業字第 1081401139 號處分,公司刊登徵才廣告徵求作業員或計時人員,結果求職者到現場後,表示現在只有找正職人員。新北市政府認定,公司無此職缺需求,卻對外刊登廣告,造成求職者錯誤認知,屬不實廣告,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

調查個人隱私

勞動法訴字第 1030034299 號、北府勞就字第 1033146111 號處分,公司要求面試者填寫「健康檢查暨規定事項意見調查表」,詢問事項有 「四、您是否有吸煙?五、您是否飲酒?六、您是否曾患有法定傳染病?七、您是否為 B 型肝炎帶原者?八、您是否對粉塵過敏?九、您是否有吸食過毒品?......十二、您是否有不良或前科紀錄?」,以及最後註記「以上詢問,如有故意隱瞞或不實者,則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不經預告中止勞動契約,絕無異議。」。新北市政府認定,該資料為調查隱私資料,且公司要求隱私資料理由與該職位工作內容無關聯,違法要求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

良民證

勞動法訴字第 1100013596 號、新北府勞業字第 1101088172 號處分,公司要求客戶資料處理人員之錄取者,報到時提供個人信用記錄以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雇主若要求求職者隱私資料,需要是「為招募從事該職缺所必要提供之資訊,或從事該職缺所需之職能資料......應按各行業及職業之屬性,予以認定」。新北市政府認定該職缺與所需資料無涉,且可因教育訓練、定期追蹤達成監督目的,而不是以侵害個人隱私方式為之。認定有違反。

簽本票

勞訴字第 1010037492 號、高市府勞就字第 10137915300 號處分,求職者錄取後,公司要求簽本票,作為履行勞動契約擔保。高雄市政府認定此性質為擔保勞動契約之保證,違反就業服務法禁止收取保證金規定。

勞訴字第 1010036442 號、高市府勞就字第 10137244000 號處分,美容業者聘僱美容助理,要求其簽發本票作為學費、教材以及工具費等。高雄市政府認定此性質上屬於勞動契約擔保無誤,違反就業服務法禁止收取保證金規定。

面試官謹言慎行

從上述爭議案例,公司除了在招募廣告需要考量相關法令,對於面試官的提問、回覆與要求也需要多加注意,避免因面試人員無心一句話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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