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工作在法律上所面臨的挑戰-突破「固定工作時間」及「固定工作地點」
突破傳統所謂「固定工作時間」及「固定工作地點」的勞動關係模型,為因應科技發展下的新勞動方式,法律上藉由「電傳勞動」指稱須受僱主指揮監督的遠距工作型態。
美國在 2010 年通過「電傳勞動促進法」,以專法的方式正式賦予聯邦政府僱用的勞工實施遠距工作的法源依據。
Telework is a form of organising and/or performing work, us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context of an employment contract/relationship, where work, which could also be performed at the employers’ premises, is carried out away from those premises on a regular basis.
荷蘭的《彈性工作法》保障員工自由選擇工作環境,法律要求至少在同一公司工作 6 個月的僱員,可以要求僱主將約定的工作場所更改為例如在家中的工作場所,這項法條重點在於僱主對這項要求確實有考慮的義務,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拒絕。員工每年一次可以提交在家工作的要求。
西班牙新頒布之遠距工作法將適用於「經常性」(Regularmente)遠距辦公之勞工,即以 3 個月為參考期間,且至少 30%之工作時間(每週至少 1.5 天)之在家工作者;倘為偶爾採取遠距工作之勞工,則不適用該法令。該法令亦指出,倘受僱員工之工作允許遠距工作,則企業與勞工須於進行遠距工作前,以書面規範工作內容細節,僱主亦須提供遠距工作之必要設備、工具及消耗品,併負擔所衍生之全部費用。
勞工的工作時間應由勞雇雙方事先約定並依約履行,至於實際出勤情形,可由勞工自行記錄,像是使用工作日誌等方式,並透過勞雇雙方約定的方式回報僱主記載。